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
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
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
《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
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且居住在被
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
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
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
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
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
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
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
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
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
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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